? 案例: 2018年6、7月份,赵某某、金某某设立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。赵某某任董事长,金某某任副董事长,对外宣称集团公司下设有健康养老服务公司、实业公司、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。 他们将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,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,培训学员吸收资金。李某某是集团讲师,负责向投资人宣传集团的实力,让投资人放心投资。张某某是集团财务总监,负责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、办公费用、中介费用、广告费用等支出审核。苏某某是集团执行董事,负责管理集团旗下酒店,协调政企关系,接待参观人员,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、找关系,出席分公司年会。 截至案发,该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.2亿元,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。2019年3月12日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2019年12月27日,当地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。 解析: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,多借助公司、集团名义,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,吸收的资金由组织者用于还本付息,公司活动主要以非法集资为主。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、集资参与人众多、犯罪地遍布全国各地,且大部分资金未追回。 部分投资人防范意识不强,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。即便有所认识,又存在侥幸心理,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;或者极度自信,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。检察官提醒,投资人要提高警惕,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,审慎投资,控制投资风险;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,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,依法维护合法权益。 ??? |